代表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条和第十二条等,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宪法按照国家机构运行的客观需要,对代表议案范围也做了一定限制,下列事项不属于代表议案的范围:
1.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2.应由上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3.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4.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5.其他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