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的确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对专项工作进行视察和调研。专项调查研究是例行要做的工作,通常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负责进行;视察,可以同专项工作报告相结合,也可以单独进行,通常由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负责组织。
三、专项工作报告的起草与修改。报告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及早着手专项工作报告的起草。
四、专项报告的审议。
五、专项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
六、必要时可对专项报告作出决议。与大会听取年度工作报告不同,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一般不作决议,只是在少数个别情况下才作决议,即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
(责编: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