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全国人大一样,常委会行使职权实行合议制,主要形式是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常委会会议一般两个月举行一次。从七届全国人大以后,常委会会议逐渐相对固定在逢双月下旬举行,每次会期约一星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三种形式。
一、全体会议,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会议。全体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也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持。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有两项:一是通过常委会会议议程;听取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的说明;听取各项报告,包括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执行检查报告等。二是对法律案、人事任免案和其他议案进行表决。常委会的各项表决,均需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票,始得通过。
二、分组会议,即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分成若干小组召开的会议。各分组会议由指定的若干召集人轮流主持。召集人通常由常委会委员担任。分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提出意见。
三、联组会议,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参加的各组联席会议。联组会议通常由委员长或者一位副委员长主持。联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审议修改意见的汇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对各项议案和报告作进一步的审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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