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他们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门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五、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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