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
一、了解法律规定的哪些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等由代表选举产生,哪些人员由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以准确地行使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权。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能够担负该职务进行投票选择的方式。决定任命,是人大代表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关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一定的投票方式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
二、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选举权。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有关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差额比例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三、熟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程序,依法严肃认真地提出候选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提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员的候选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提出的有关人选提出意见。
四、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负责地提名、投票或者表决,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