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人大常委会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这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途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大常委会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代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保持联系,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活动的参与。
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的主要方式有:
1.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2.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案以及作出重大决议、决定之前,根据需要,将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
3.举行代表座谈会。
4.吸收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和处理代表的来信来访。
5.吸收代表参加专题调研、执法检查。
6.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7.及时将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印发给代表。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