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的人大会议期间,专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决定向本级人大会议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2.当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议案,经主席团交付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
3.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除交各代表团审议外,经主席团交付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4.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
5.财经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大会议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6.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对专门委员会审议时提出的询问进行回答和补充说明;
7.听取由主席团决定的受质询的机关的负责人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进行的对质询的口头答复;
8.决定举行专门委员会的秘密会议。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