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二十条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作出这样的规定,是由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也是代表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有利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有序化,有利于保障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增强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的实效。
一是代表活动的组织和内容的要求
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的,活动内容本身就要求以集体活动为主。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虽然代表有的可以个人分散进行,但是更多的需要由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安排进行。
二是代表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开展的要求
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大工作的重点,集体地开展代表活动,主题相对集中,时间、方式相对固定,便于增强代表活动的效果,也便于活动的组织和安排。
三是代表相互学习、优势互补的要求
代表通过集体活动,集思广益,在一起充分研究和讨论问题,可以为提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做出准备,可以为联名提出高质量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创造条件,更好地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收到事半功倍的实际效果。
四是为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
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代表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可以更好地为其提供必要的细致的服务和人力、财力的保障,确保代表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效率。
集体活动是主要的,代表在积极、认真地参加有组织的、集体的活动外,也要以其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闭会期间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