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落实代表知情权,提高代表行权履职的质量和效能。
通过各种渠道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信息。
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
为代表深入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创造条件。
二、保障代表提案权和建议权,切实推动各方面工作。
改进代表议案工作,提高议案提出和处理的质量(明确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和范围,规范代表议案提出的程序,改进对代表议案的处理工作。)。
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水平(明确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和程序,认真负责地办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科学分类及时交办和督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规范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更好发挥代表作用。
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内容和组织形式: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主要有: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应邀列席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等;其活动一般由人大常委会组织,或者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内进行,或根据需要及安排可跨选区进行考察,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为基本活动形式,根据本人要求经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也可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改进和加强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工作。
进一步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条件和保障,减少代表后顾之忧。
为代表提供执行职务时的法律保障(依法保障代表的法律权利)。
为代表提供执行职务时的时间保障(依法要求代表所在单位为代表履职提供时间保障)。
为代表提供执行职务时的物质保障(依法给予代表履职时适当的补贴及物质便利)。
为代表提供执行职务时的组织保障(依法建立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并配备为代表履职服务的工作人员)。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