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的过程中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由于不了解有关规定和处理程序,或者出于其他原因,有的代表直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解决问题。这样做,一方面给代表增加了很大负担,另一方面也容易出现干预行政、司法等机关、组织职权范围内工作的现象。根据法律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包括群众交给代表的有关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申诉意见,或者要求解决个人问题的来信来访事项,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由有关机关、组织负责答复。代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有关国家机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不依法处理的问题,代表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督促有关部门依法纠正违法问题,以维护国家法制的严肃性。
二、对于正在审理或者已经审结的案件的上诉或者申诉信件,或者要求解决问题的信件,代表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一定的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三、如果当事人希望通过代表转交信件,代表可以将信件及了解到的相关情况交给本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
从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出发,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具体行政事务或者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
(编辑: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