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涉及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宪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七条、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第五十条和第十二条等,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乡级人大的职权范围。
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
1、制定、修改、解释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全国人大和全人大常委会都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宪法的实施涉及方方面面,全国人大代表可以就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提出议案。
3、其他有关监督工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的工作。
4、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地方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
1、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解释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
2、由本级人大决定的关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3、由本级人大对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的事项。
4、由本级人大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5、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责编: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