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密切联系,但不是一回事。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整个政权体系、政权组织制度,是包含了各级人大以及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和相互关系的制度,是包含了党与人大、人大与人民、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能划分关系等的制度。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只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和它的活动。
人大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简称,作为具体的国家机关,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和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之所以用“人民代表大会”来给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命名,就说明了人大与人民大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关系,说明了人大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的核心的、主导的重要作用,说明了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基础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准确地体现了人民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关系,这就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国家机关代表和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仅仅理解为人大的各项制度,也不能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国家机构的具体组织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的制度等同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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