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分税制是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种,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税收权限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到目前,中央与地方收支划分基本稳定,同时根据相关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划分:中央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需支出,中央直接管理的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国家安全支出,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管理支出,事关全国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中央企业技术改造、资本金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和付息支出,中央所属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等单位的支出。
地方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支出,地方重要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支持农业生产支出,城市建设和维护支出,地方政府所属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支出。
第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属于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的税种为中央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利润、城市维护建设税);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是中石油、中石化、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企业的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
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国内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资源税按不同的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分享97%,地方分享3%(主要是上海、深圳)。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为地方收入,包括:营业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划归地方的收入,地方政府要按地方各级政府事权再确定归属。
第三,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指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补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均衡地区间的财力和实施宏观调控等政策,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我国,中央和地方收支划分以后,为解决财力分布的纵向和横向不均衡问题,中央对地方实施转移支付。转移支付分为两类: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由均衡性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等组成,用于弥补财政实力薄弱地区的财力缺口,地方政府可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目的是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均等化。专项转移支付重点用于“三农”、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以实现特定的宏观政策及事业发展目标,或对中央委托地方事务、中央地方共同事务按其相应资金进行补偿,地方政府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税收返还和地方上解。税收返还是为保障地方既得利益、顺利推进相关改革设立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三项。地方上解是指地方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财政体制规定上解中央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保留的地方原体制上解收入和出口退税专项上解收入。这是为采取渐进式财政体制改革而保留的事项。2009年,为简化中央与地方财政结算关系,中央财政将地方上解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作对冲处理,相应取消地方上解中央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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