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即中央本级收入,是指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划归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主要包括:消费税、关税等固定收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共享收入部分,以及中央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
中央财政收入预算中,税收收入由财政部根据上年税收收入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与税收密切相关的经济指标如工商业增加值、企业利润、进出口总额、城乡居民收入等的预计增长情况、税收政策调整等因素,在征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税种测算、按科目编制。非税收入包括中央各部门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项目,由财政部根据上年非税收入执行情况、当年非税收入政策调整等因素编制。
二、中央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
中央财政支出预算包括中央本级支出预算、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
1、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编制
中央本级支出是指中央财政按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用于中央政府本级事务的支出。主要包括:国防支出,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国家机关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等。
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由财政部在中央各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汇总编制,科目一般列至款,重要的列到项。中央本级支出包括年初列入部门预算的中央财政支出,加上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债利息支出、预备费等。列入部门预算的中央财政支出,由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根据部门和所属单位年度工作任务测算,经财政部审核,报国务院确定。国债利息支出由财政部按当年债务余额、利率等情况测算。预备费一般根据预算法规定,按中央本级预算支出的1%—3%设置。
2、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由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预算构成。
(1)税收返还预算。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三项。所得税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基本固定,增值税消费税返还,根据相关收入的每年增长情况适当增长。财政部按以上情况测算编制每年税收返还预算。
(2)转移支付预算。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中,均衡性转移支付主要参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的差额及可用于转移支付的资金规模等客观因素,按统一公式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主要按税基和税率分税种测算;标准财政支出则根据各地达到均等化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财政支出需求,按人口、面积、地方政府规模、影响支出的客观因素以及成本差异等因素测算。
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根据确定的民生政策等安排,按照集中资金、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要求,重点用于民生领域,以及中央委托地方的事项,并向中西部地区倾斜。资金测算、分配主要依据《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以及各项专款的具体管理办法,在征求主管部门和地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多数专项转移支付按影响支出的客观因素分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财政部门再向下分配并确定到具体项目。少数专项转移支付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专家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具体项目,并分配资金。
三、中央财政赤字及国债余额限额的确定
1、中央财政赤字
中央财政赤字安排主要体现财政政策要求。在经济过热、通胀预期明显、需要实施从紧的财政政策时,中央预算编制要实行从紧的预算政策,严格控制财政赤字,抑制总需求;在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需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时,预算安排则扩大财政支出,增加中央财政赤字;在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基本平衡时则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预算安排则要逐步减少中央财政赤字,但又不明显缩小,做到松紧适度。
1993—1997年在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背景下,中央财政赤字安排2796亿元,年均约559亿元。1998—2004年针对亚洲金融危机,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安排17429亿元,年均约2490亿元,是紧缩时期的4-5倍。2005—2008年,实施稳健财政政策,中央财政赤字在2004年3192亿元的基础上逐步缩小,2005年2999.5亿元,2006年2748.96亿元,2007年2000亿元,2008年1800亿元。2009年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家再次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中央预算安排赤字7500亿元,并代地方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0亿元,用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国债余额限额
国债是重要的财政政策工具,也是连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并使两者发挥合力的经济杠杆。1981年国家恢复发行国债,并对国债规模实行年度额度管理,即国债发行规模由财政部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国家财政预算收支情况测算编制下年国债发行计划,作为预算的一部分,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从2006年起,我国国债管理制度由年度额度管理转变为国债余额管理,即在批准年度预算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当年年末国债余额规定一个限额,国务院在限额内自行决定国债发行规模、品种结构、期限结构和发债节奏。
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等于历年中央财政赤字之和,加上发行的特种国债等政府性债务的总额。通常情况下,当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等于上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加当年中央财政赤字。因此,一旦确定了当年中央财政赤字,也就确定了当年中央财政国债余额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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