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政府预算的设置遵循“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即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财政收支活动主体,就有一级财政;有一级财政,就要相应地建立一级预算。我国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基本上与政府级次相对应。但应当说明的是,预算设立的级次与预算管理级次不是同一概念,在预算级次不变的情况下,政府间预算管理的级次可以进行调整和改革,如省直管县,只是管理级次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取消地级市这一级预算级次。乡财县管并不意味着乡这一级政府预算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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