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审查和批准预算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常委会初步审查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常委会对政府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草案做准备。
初步审查的一般步骤是:
1、通报预算编制情况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情况,主要是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预算年度收支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预算编制的进度等情况,交换预算编制方面的意见。
2、开展前期审查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预算编制情况通报后、收到预算草案前,即可开展前期审查工作,主要是:(1)组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视察或调查,了解收入的主要来源和支出主要项目的经费需求情况;(2)及时了解部门或者单位的预算编制情况,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预算安排的意见;(3)对预算的专业性问题可以组织专题论证或者委托专门机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4)听取审计部门的意见;(5)征询有关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
3、进行初步审查
根据预算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后,即开展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的意见。初步审查的重点是县本级预算草案或其主要内容,包括本级政府的一般预算收支、基金预算收支和预算外资金收支的计划;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当提供各部门的收支预算、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和对下级政府的财政补助支出情况。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财政部门到会介绍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
4、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常委会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议审查的情况,代拟初步审查报告。初步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2)对当年预算安排是否妥当的分析;(3)对本级政府预算是否批准的建议,对总预算的审议意见;(4)对预算执行措施提出的建议。初步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转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报告,可以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大常委会送发人大代表,并印发大会负责预算审查的委员会。
二、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的程序是:
1、提出政府预算草案
政府应当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的2—7天(有的规定在10天)前,将预算草案和报告的最后文本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印发每一位人大代表。
政府除了应当提交《关于××县××××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年预算草案的报告》(书面)外,还应当提交本年度预算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其他表格,主要包括:(1)上一年县级总预算、县本级预算的收入执行表、支出执行表;(2)上一年全县、县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执行表、支出执行表;(3)当年全县总预算、县本级预算收入与支出表(草案);(4)当年全县、县本级政府性基金收入与支出表(草案);(5)当年县本级各部门、单位综合预算收支表(草案);(6)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预算草案不仅要反映当年收支情况,同时要包括上年结余、上级返还及专项补助和上下解缴收支情况,也就是所有政府可用财力和支出情况。一般情况下,有关预算执行和预算草案的报告、上一年和当年的分类级科目的总预算、本级预算的收支表(草案),是必须发放到每一位代表的。
预算报告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上年度本级预算和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不足;二是新年度本级预算和总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主要收入与支出的安排情况、编制的依据与特点,及预算收支主要变动情况;三是执行新年度预算的主要措施。
2、听取预算报告
根据预算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除主席团决定以书面进行报告之外,大会全体会议(一般安排在第一次全体会议或者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听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代表政府作关于预算的报告。
3、代表审查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计划报告后,各代表团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必要时,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等方式,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讨论,提出意见。代表审查预算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代表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1)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大预算决议的要求;
(2)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3)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4)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5)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预算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6)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4、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在各代表团审查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举行全体会议,根据代表们的审查意见,结合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重点应把握以下主要内容:(1)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地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2)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体现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3)预算收入的编制是否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有无隐瞒、少列的情况;(4)预算支出的编制是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是否贯彻了厉行节约的方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在资金安排上是否恰当。
财政经济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及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同时提出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草案建议稿。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2)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预算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3)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4)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5、主席团审查
主席团召开全体会议,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审查结果的报告,进行审查讨论,并表决通过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印发大会。
6、表决批准预算决议
预算草案和报告经大会审查后,大会必须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同意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进行必要的修改,提出决议草案表决稿,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决议交付表决时,先由大会工作人员宣读决议草案,表决结果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7、公布批准预算决议
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经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后,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实践中,由于县级人大会议大多在三、四月甚至更晚时间举行,为了保证政府正常运作,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以前,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开支。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常委会决定预算部分调整的程序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2、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3、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4、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提出和决定程序是:
1、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预算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的原因,调整的主要收支科目及其金额,调整的依据与实现的措施。但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本级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本级预算的调整,不报人大常委会决定,但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2、决定预算部分调整
常委会决定预算部分调整的程序是:
(1)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方案时,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进行沟通,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征求意见。
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的重点是:提出的调整内容是否属于应当报请常委会决定的调整事项,提出调整的收支科目的执行情况与存在的困难,增加支出预算的科目是否必要与迫切等。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对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对是否予以批准提出建议。
(2)主任会议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将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关于预算执行情况和部分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4)常委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对预算部分调整方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根据会议的审查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关于批准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对审查意见作简要概括,表明予以批准,并对严格执行预算提出要求。
(6)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提出决议草案表决稿,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7)批准预算部分调整的决议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由主任会议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将决议和预算调整方案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备案应当由常委会提出向代表大会报备案的函,并附决议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程序
预算年度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的程序,主要是:
1.提出决算草案
预算年度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编制本级政府的决算草案,报县级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科目要作出说明。县级人民政府向常委会提出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提交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载明预算执行情况,实现或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决算编制程序和上级批复结算的情况,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向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情况,进行沟通。
2.进行初步审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的一定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提交决算草案、审计报告以及有关材料,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应当先行听取政府审计机关关于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的汇报和财政部门关于决算编制情况的汇报,而后分收支科目或者分预算部门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二是重大投资项目资金调整、预留专项配套资金、未列入预算的上年净结余资金、当年超收资金、预备费、上级补助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三是本级财政资产与负债情况;四是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
3.列入会议议程
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关于决算初步审查报告后,决定将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4.审查和批准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机关负责人作关于审计情况的报告、财政经济委员会负责人作关于决算草案的初审报告,然后由常委会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
根据预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资金结余情况;
(五)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六)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七)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八)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常委会会议对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时,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在常委会会议审查的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会议的审查意见,起草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进行适当修改,提出决议草案表决稿。
批准决算的决议草案表决稿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由主任会议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责编: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