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议事规则的规定和实践做法,审查和批准计划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初步审查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政府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计划草案或编制中的计划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为人代会审查和批准计划草案做准备。
初步审查的步骤是:
1、通报计划编制情况
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五年规划、长远规划或者专项计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计划的编制情况,包括上级政府关于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计划编制应当考虑的预期目标、重要指标、主要政策措施,计划编制涉及的重要行业发展规则、重点区域发展规划以及重大项目的投资计划等内容,计划编制的进度和主要争议问题。
2、进行初步审查前期准备
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听取计划编制情况后,即可开展初步审查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是:(1)组织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重点计划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2)听取政府综合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的情况介绍,对经济发展和行业发展的趋势进行重点分析;(3)征求常委会其他有关机构、部分人大代表对计划方案编制的意见;(4)邀请计划、经贸、财政、人行、税务和统计等部门的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座谈、论证,提出建议。
3、提交计划方案
计划编制初步完成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的一个月,将计划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政府提交初步审查的计划材料应当包括:上级政府关于编制计划的要求,上一期计划的预计完成情况,当年政府投资的计划项目表,对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特别重大的新建项目的汇总表及其说明,初步审查要求的其他材料。
4、进行初步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计划方案后,即开展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重点是: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经济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实际情况及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计划的主要目标和指标,如区域生产总值、就业率、固定资产投资、物价指数等,是否科学合理、依据充分、积极可行;计划执行的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宏观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是否符合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改革开放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经济发展方面的热点问题的措施是否可行。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邀请计划编制部门到会介绍情况,进行说明和解释。
5、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写出初审意见的报告。初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初步审查的主要工作情况,对上一期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安排的总体评价,对计划草案的主要意见和实现计划的若干建议。初步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转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初步审查报告,可以于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由人大常委会送发人大代表,并印发大会负责计划审查的委员会。
二、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计划的程序是:
1、提出计划草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2—7天,将计划草案及其报告的最后文本提交县级人大常委会,由人大常委会印发全体代表。其中,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当年计划的预期目标和主要指标一览表,主要行业或者区域的发展规则、重要建设项目计划的一览表。计划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上一期计划的执行情况,本期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工作过程,主要计划指标与重点建设项目的安排及平衡情况,计划安排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实现计划的主要措施。计划报告应当注意保持与政府工作报告、预算报告内容的衔接,尽量避免与政府工作报告内容的重复。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计划报告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宣读,大会主席团可以安排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人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也可以决定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
2、听取计划报告
除主席团决定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进行审查的报告之外,大会全体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或者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代表政府作关于计划的报告。
3、代表审查
大会全体会议听取计划报告后,各代表团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进行审查讨论,必要时,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等方式,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进行审查讨论,提出意见。代表审查计划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4、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结合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初步审查报告,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1)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反映了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2)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指标是否符合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3)计划提出的措施是否与目标和指标相衔接,是否切实可行;(4)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解决措施;(5)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财政经济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及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同时提出大会关于批准计划的决议草案建议稿。计划审查结果报告除简要介绍审查的主要依据外,主要应对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进行评价,就大会是否批准计划草案以及计划报告提出建议,同时对计划的修改或者执行提出意见。批准计划的决议草案建议稿,应当写明对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简要评价,表明是否予以批准,并对执行计划提出要求。
三、常委会决定计划部分调整的程序
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等客观情况的变化,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计划在执行中如果必须进行部分调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出计划调整的方案,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计划部分调整方案的提出和决定程序是:
1、提出计划部分调整方案
经人民代表大会计划的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1)主要发展目标、计划指标,如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人口自然增长率、物价指数、固定资产投资等指标需要调整的;
(2)关系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全局的重要规划、重点建设项目,遇有未能预料到的情况需要推迟或取消的;
(3)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控制性计划指标或者新上关系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全局的重点项目的;
(4)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建议变更的。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个别计划指标的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可以不对计划作出调整,由政府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由于上级政府计划调整而引起的本行政区域计划变动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调整执行计划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至迟不要超过当年10月;五年计划调整方案的提出一般不应迟于第四年的第二季度。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的适当时间,将计划调整的方案报人大常委会。
2、决定计划部分调整方案
常委会决定计划部分调整方案的程序是:
(1)县级人民政府发改部门在编制计划部分调整方案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情况,进行沟通。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计划部分调整的方案后,先由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报告,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评价,对是否予以批准提出建议。
(2)主任会议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决定将计划部分调整方案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关于计划执行情况和部分调整方案的报告,并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4)常委会会议可以采取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对计划部分调整方案和报告进行审查,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5)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计划部分调整方案经常委会会议审查后,根据会议的审查意见,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关于批准计划部分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对审查意见作简要概括,表明予以批准,并对严格执行计划提出要求。
(6)决议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审议意见,对决议草案作必要的修改,提出决议草案表决稿,提交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7)批准计划部分调整的决议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后,由主任会议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将决议和计划调整方案报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备案应当由常委会提出向代表大会报备案的函,并附决议和计划调整方案。
(责编:高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