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或者地方性法规案的主要程序:
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
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
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或者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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