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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