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是严格按照宪法、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或者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起来的,享有法律赋予的职权。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机构组成的基本原则,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人大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外,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分别由民主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其中,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即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即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的常设机关。为了便于经常举行会议,集体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乡镇人大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由本级人大从代表中选出,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工作,其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人大或者其常委会还下设若干机构。这些机构包括:
一、人大专门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作为人大常设专门机构,受本级人大的领导,在人大闭会期间受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协助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工作。
二、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为专门负责审查本级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
三、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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