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督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依据撤职案提出的主体不同,具体的处理程序也不相同。
一、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程序。“一府一委两院”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通常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撤职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和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有关部门事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一般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因此,一般情况下应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程序。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和事实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这实际上是为撤职设计了“冷处理”程序,以便有一个缓冲的时间,避免在有关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草率作出决定。
三、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处理程序。由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通常还需要经过一定程序后才能进入审议程序,即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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