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有以下四种:
一是主席团。人大会议主席团负责主持人大会议,是人大会议的组织和领导机构。
二是常委会。这是地方组织法规定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权力,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罢免案。
三是代表团。这是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赋予全国人大会议代表团的一项权力。代表团提出罢免案,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联合提出,一个代表团不能单独提出罢免案。
四是代表联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乡、镇人大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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