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权利,既是人大的一项重要人事权,又是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权,是保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措施。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的对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的对象包括: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镇人大有权罢免的对象包括: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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