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罢免决定草案
罢免案经审议后,由工作机构起草罢免决定草案。罢免决定草案只需写明客观事实,即只明确在什么会议上、审议了谁提出的对谁的罢免案、决定罢免谁的什么职务,不必写罢免理由。因为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多数原则,罢免案只要经过多数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罢免理由只对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表决权产生影响,不对罢免决定是否有效产生直接影响。也就是说,罢免决定是否有效,不取决于罢免理由是否成立,是否符合事实,而是取决于是否多数人赞成罢免。所以,罢免决定不必写罢免理由,这样也可以避免以后被罢免人员要求纠正罢免决定的情况。
罢免决定草案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二、通过罢免案表决办法
罢免案表决办法是规范罢免表决行为的会议文件,由工作机构起草,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然后印发会议施行。
罢免案表决办法中须写明以下内容:一是罢免案的表决方式,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二是写票的要求和规范,即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意思的具体方法和要求;三是表决结果的计算方法;四是罢免案通过的法定人数,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五是表决步骤的安排、表决监督人员的产生等。
三、推选表决的监督人员
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情况下,需要推选监督人员。监督人员一般分为监票员和计票员,监票员负责对罢免案表决票的分发、收回、计算等环节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计票员负责罢免案表决票的统计工作。监督人员应当由代表担任,但提出罢免案的代表不宜出任。
四、进行表决
1、表决方式
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2、表决选项
罢免案的表决选项应当有三种:一是赞成罢免,二是反对罢免,三是弃权。
3、表决结果
五、公布罢免决定
在罢免案获得通过后,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发布公告,将罢免决定予以公布。公布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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