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按照有关法律等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本级人大会议举行前的一定时限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人大代表接到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主要事项的通知后,应当做好参加会议的有关准备工作。
1.围绕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热点问题,抽出一定时间、以各种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和了解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参加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的有关情况通报会等活动,了解“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情况。同时,认真阅读提前发放的会议文件,就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准备有关材料,包括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基本发言材料,为审议和决定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做好准备。
2.根据在平时生产或者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和参加代表小组等以及联系人民群众其他活动中了解到的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准备会议期间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3.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安排好所在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并征得所在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4.按照会议通知中提出的要求,及时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原选举单位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反馈与会的意见;如果因年事已高、身体不适、行动不便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照顾,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本级人大会议,要按照规定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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