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非本级人大代表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之所以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当然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来设立,而非由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来设立。
二是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可以避免“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不确定性,如果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多少代表参加选举是有效的?是全体代表参加有效,还是部分代表参加有效?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就可以避免这样的问题,因为国家权力机关是通过会议决定问题的,法律对国家权力机关开会所需的出席人数有明确的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三是规定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还可以避免“人大代表选举产生”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由“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会产生这样的问题:是全体代表赞成有效,还是部分代表赞成就有效。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说法不准确。正确的说法应当是:“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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