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居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2010年选举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更好的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进一步扩大人大民主主义,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选举上坚持民族平等,就是要保障个少数民族都有平等的选举权,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各级人大。
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聚居的少数民族与当地的利益联系密切,需要有适当数量的本民族代表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但由于其人口相对较少,如果统一按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选举本民族代表,可能出现该少数民族代表的代表偏少、不足甚至没有的情况。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保证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代表参加当地的人大,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更好的实现选举权的平等原则,选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对聚居的少数民族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依据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应当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大。少数民族聚居是指某少数民族在某行政区域内人口相对较多,且居住较为集中的状况。对聚居的判断首先考虑的是人口的集中。如果某行政区域内某少数民族人口较多,但是居住比较分散,则不能认为是聚居。此外,聚居是相对的。如某少数民族在某县居住比较集中,属于聚居的情况,但是从全省范围来看,则未必是聚居。只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论聚居的少数民族人口多少,都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位代表参加当地的人大。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相当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一少数民族的总人口数占到境内总人口数的30%以上,能够保证其在当地人大有相当数量的本民族的代表,所以不需要特别照顾,否则反而会造成个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不平衡。
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规定该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为了保证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在当地的人大代表名额中占到一定比例。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并不意味着选举出来的该少数民族的代表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分配的名额是必保的,实际选举结果可以多于分配的名额。
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不足境内人口数15%的,为了保证其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所在地的人大,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降低一些,但是不得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由于该少数民族的人口数所占的总人口数的比例较少,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占当地人大代表总名额比例的上限。但是,为保证人口特少的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当地人大,选举法规定,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聚居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小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二分之一,但是必须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并且只适用于自治县,不包括自治州。
乡、县、市辖区、市、自治州、自治区等各级地方人大的代表名额中,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该规定是为了保证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人大的广泛性。
聚居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在当地人大的选举,适用以上的规定。民族的平等,不仅包括各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的平等,也包括各少数民族之间的平等。这样规定有利于实现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以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选举权的平等,充分贯彻选举法的民族平等原则。
对聚居的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分配给该少数民族的应选地方人大代表名额作出的上述特别规定,不仅贯彻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精神,也充分体现了选举法的民族平等原则。
散居少数民族代表名额的分配
选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聚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散居是相对于聚居而言,是人口居住比较分散,不能连成一片。和聚居一样,散居也是相对的,并且有一定人口数量要求,必须在某一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比例。该规定是为了照顾散居的少数民族,确保其有自己的代表出席当地的人大。如果当地人大每4000人选举1人,那么,散居的少数民族可以少于4000名选举1名代表。但是考虑到个地方的少数民族居住情况不一,比较复杂,具体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法律没有规定,由当地人大根据当地散居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情况确定。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对于散居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选举出席当地人大代表,没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就可以有效地保证散居的少数民族和汉族在当地人大中都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
(责编:杨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