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都属于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方式,但两者有所区别,勿把属于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作为议案提出。
第一,主体不同。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没有人数要求,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达到法定人数,如向全国人大提出的议案应由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人以上的代表联名提出。
第二,提出的时间不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而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对个别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代表议案,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三,内容不同。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其内容十分广泛,可以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领域的问题;而代表提出议案,其内容应当属于本级人大职权内的事项。
第四,处理方式不同。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后,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而议案提出后,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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