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如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关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一、根据年度计划安排,由主任会议确定相关专题的的提交及听取和审议的时间、方式等,通知有关机关和部门;
二、人大专委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承担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包括预先进行相关的专题调研,向常委会提交有关情况报告,供审议参考;
三、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有关机关或部门负责人的专题报告并进行审议,可选择采取测评等方式;
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汇总报主任会议,形成审议意见书交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五、收到有关机关的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交有关机关执行并报告执行情况;
六、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的有关情况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责编:杜凯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