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选举程序比较严格,主要体现在:
1.人大代表的选举组织。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时,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直接选举时,由所在行政区域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但要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还应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2.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及分配,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作为重要依据。在选举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同,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由适当数量代表。
3.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这发生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和代表联系选民,保障选举权平等原则,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个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人大代表。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时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再增减。
4.提出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两个渠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实行差额选举。
5.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中,有三种投票方式,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根据情况来确定具体投票方式。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支持;在间接选举时,由各级人大主席团支持。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当选代表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和确认。
6.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的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代表在任期内,可以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出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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