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约束。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是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负有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责任,有着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此同时他们也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到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如果他们因刑事责任牵连,就要依法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为:
第一,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允许犯有罪行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否则就会玷污权力机关或者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形象。
第二,对于受到刑事责任牵连,已被判处有罪但并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仍具有代表资格的人大代表,或虽然还不能确定有罪,但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人大代表,因其事实上已难以正常执行代表职务,为此,代表法对处于这种情况下的人大代表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这样有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时,还应注意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代表被羁押、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是指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后采取的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未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许可,任何组织、个人均无权采取限制代表人身自由、暂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权利。
第二,要尊重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愿。一般情况下,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受侦查、起诉、审判,或者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要依法罢免其代表职务,如因为特殊情况,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不愿意罢免代表的代表职务,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在代表恢复人身自由以前,暂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果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罢免代表职务的要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法定的罢免程序罢免代表的代表职务。
第三,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在任期内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理由消失后,应立即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权利。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