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罢免
罢免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最重要、最严厉的一种形式,罢免代表涉及代表的政治生命。在何种情况下罢免代表,法律并没有规定。一般来说,只要代表失去了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以被罢免。
因此,罢免代表可以包括各种情况,既可以是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纪律和道德行为或者本职工作严重失误、不称职,也可以是代表未能很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或者是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当代表职务的,应当辞去代表职务而没有辞去的等。
罢免的法律依据
代表法: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和选举法第十章有关条款也有类似的规定。
人大闭会期间,罢免个别代表,可以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决议,需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罢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予以公告。
罢免代表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需要在实践中继续完善罢免代表的提出程序和罢免代表案的受理、审议与表决以及罢免代表的决议备案和公告等工作。
选举法:选举法第五十条对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选举法第五十一条对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作了明确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根据选举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或者该级人大过半数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从实际情况看,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一般的都是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的。主要是由于这样比较好操作。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