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案人的不同,大会的议案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关机关提出的议案;一类是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
一、有关机关的议案
在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列入会议议程。在地方人大,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二、人大代表的议案
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在地方人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从实际情况来看,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绝大多数是由有关机关(主要是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提出的。这符合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制度安排,符合人大会议的会期安排,符合实际需要。
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是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的来源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重要行为。代表议案就是法定数量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内容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要求列入本级人大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议事原案。
代表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是法律赋予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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