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登记及通报制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情况。
2、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例席会议、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3、遵守装法,法律租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先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宜传并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
4.联系原选区选民成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情况。
5.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津,勤勉尽资的情况。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每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报一次。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