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比如A市人大代表在B市涉嫌犯罪,B市公安局要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则应该由B市的公安局直接向A市的人大常委会(如在会议期间则向大会主席团)报请许可,由A市人大常委会(或大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同意后方可执行。但在实践中,由于空间及申报的环节因素,大多数地区采取的是B市公安局通报A市公安局,由A市公安局向本市人大常委会(大会主席团)进行申报批准,或者是由A市公安局协助B市公安局进行申报批准。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采取的是逮捕措施,则应由B市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前向A市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提出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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