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主体有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十人以上的联名选民。实践中,一般县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推荐县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乡级政党和人民团体单独或者联合推荐乡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党或者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时,应采取书面形式,文种可用“函”的形式。推荐直接选举的同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报送同级选举委员会,再由选举委员会书面通知有关选区;推荐直接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应送乡级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指导组,再由乡级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指导组书面通知选区。十人以上选民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的,联名选民应在同一选区,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应在联名选民内,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可以不是本选区的,但是必须是本行政区的选民,推荐代表候选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选区工作组提出。单一政党、团体或者联名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不能超过本选区应选代表名额。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一般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即可开始。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代表候选人后,一般就不再接受推荐。
推荐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其次还要考虑代表候选人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和素质;三是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四是应是本选区的选民;五是在推荐代表候选人时,还因考虑代表结构,保证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比如要提高基层一线的人员,少数民族的代表比例,一定比例的连任代表,还有新经济成分中的优秀人物等。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和选民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各选区分别公布本选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名单应在各选区选举专用的公告栏张贴。所有代表候选人均应进行介绍,介绍人可以是选举委员会、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者是代表候选人本人。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对所有推荐产生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个阶段介绍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选民酝酿、协商,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第二个阶段是对正式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个阶段的介绍目的在于帮助选民选好能代表自己的人大代表。因此,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这项工作贯穿于整个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和投票选举代表前的各个阶段。介绍内容为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及职务、年龄、学历、民族、党派和简历及工作能力、主要表现或者取得的成绩以及当选后的打算等。介绍方式为书面介绍、口头介绍和见面会介绍。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由同级党委负责考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承担代表候选人的考察、审查工作责任。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统战、政法等部门和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的政治素质、思想品行、廉洁自律、履职能力、群众基础、遵纪守法、社会形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考察。代表候选人人选为领导干部的,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并依照规定核查有关个人事项报告情况;人选为党外人士的,应当听取所在单位党组织或所在党派、团体的意见;人选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应当进行综合评价,并征求企业党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意见;人选为新社会组织人士的,应当征求所在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和上级党组织的意见。拟继续提名的人选,还应当听取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意见。正式代表候选人可以经过选区讨论协商直接确定,也可以通过协商按照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或者通过预选确定。所有正式代表候选人应该由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以公告形式公布并下发到各选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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