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是指选举机构根据选举法规定对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进行登记、确认其选民资格的一项法律程序。选民登记应该注意的事项有:
选民登记应遵循的原则:一是按照选区进行登记的原则,即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二是坚持以户籍地登记为主的原则,即大部分选民登记以户籍地登记为主,小部分根据客观情况按现居住地进行登记。三是依法采取增减登记确认的原则,即减除死亡、迁出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选民和增加比如恢复政治权利、新满十八周岁的新选民登记。四是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原则,即首次登记的选民如果没有发生法定条件变化,下次选举就无须再次登记,只要核对确认即可。
选民登记的要求:对选民登记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三不”:分别是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
选民登记的方式:在实践中,大家根据以往经验总结出了换届选举登记的两种基本方式:一是补充登记。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一般采取补充登记方式。具体操作是,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进行增减登记。二是重新登记。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者选区划分与上届不一致的,一般采用重新登记方式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资格审查: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审查选民资格,并公布选民名单。具有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所谓选民资格,就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选举委员会应该根据选举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对选区公民是否具有选民资格进行审查并予以确定。
公布选民名单:选区工作组应对选民名单进行初步审核上报,选举委员会应对上报的选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做到准确无误。审核确认后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公布。
选民申诉的处理: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选民或者对该异议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组织,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应在三日内依法进行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颁发选民证:选民资格确定后,选举委员会决定采用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由选举委员会统一制作选民证,由选区工作组负责向选民颁发。如果选举委员会决定凭身份证领取选票的,可以不发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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