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议案是人大会议审议的议案来源之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重要行为。做好代表议案工作,首先要清楚议案提出的基本要求和议案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提出议案的基本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表提出议案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主体法定。就是说代表提出议案的主体要符合法定资格或者法定人数。
二是内容法定。就是说代表议案的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人大“四权”的内容。
三是要素法定。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二、代表议案的处理程序
人大代表的议案一般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
第一种情况是人大会议期间议案的处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先送本代表团有关工作人员帮助修改完善,然后经本代表团递交大会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下设机构(议案组)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符合基本要求的议案,大会秘书处及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关于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全体与会代表。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种情况是代表议案在人大闭会期间的处理:从实际情况看,代表议案大多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根据大会主席团的决定,在闭会期间继续审议、进行处理的。有的地方则是将有关议案交由政府办理,再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收到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后,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报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代表议案,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切实可行的代表议案,应当建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或者其常委会会议议程;对于暂时不能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建议列入调研项目或者相关工作计划。专门委员会在审议的基础上,提出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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