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高度重视。对询问的答复实际上类似于立法解释,这种答复虽然不具有立法解释的效力,但其所起的作用却相似于立法解释,而且这种答复是可以反复适用的,对相关的社会关系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所以,不可不重视答复的问题。
二、要弄清实际情况。也就是弄清请示所涉及的事实的真相。由于请示答复的问题,大都是具体的问题,涉及具体的人或事,涉及具体的利害关系和利益,所以,请示所涉及的事实极易存在瑕疵。法制工作机构一定要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从实际工作经验看,事实的瑕疵主要表现在:主体的瑕疵。即请示的主体与事实上的主体不一致。有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冒用机关的名义向人大常委会请示答复;事实瑕疵。即请示中所涉及的事实与实际中的事实不同。对上述情况,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只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走访核实,才能不被表象所迷惑,只有亲自调查核实,才能了解真实情况,只有了解真实情况,才能为正确的答复奠定基础。
三、要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一部法规往往涉及不同的立法参与者、不同的执法主体、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研究答复意见,实际上是在进行立法调研,必须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制工作机构了解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也为法制工作机构拟定答复提供了参考。征求意见的对象,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如果请示涉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还应当征求该部门的意见。
四、法制工作机构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和原则性。很多的请示都涉及利益关系,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利益关系。当事人往往想方设法影响法制工作机构的决定,期望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答复。这就要求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从党和国家前途命运出发,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原则,不歪曲法律、不徇私枉法,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五、要民主决策。答复请示,实际上也是一种立法决策 ,与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一样,研究答复意见也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倾听各种声音、尤其是答复的程序一定要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保障倾听各种意见,研究各种意见,采纳正确意见,作出正确决定的体制和机制。
六、不要越权答复。请求答复事项涉及立法的实体内容,超过地方性法规询问答复范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法解释。法制工作机构不能越权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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