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选举公正,在组织选举投票前,要由各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团推选产生总监票人1人和监票人若干人,负责监票工作。同时,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从选举工作人员中确定若干名为计票人。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不是正式候选人的公民担任。
投票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主持。
直接选举时,投票方式有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站和流动票箱三种做法。其中,召开选举大会是基层选举的传统方式,运用最普遍。在直接选举中,考虑到可能会有选民因各种原因在选举日期间不能亲自参加选举,因此选举法规定:“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间接选举时,投票选举一律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的方式进行。全体会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始得举行。
投票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民或者代表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监票人签字。
根据选举法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即所投的赞成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此外,不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时常会出现两种情况:
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且有两人以上得票数相等,从而导致不能确定当选人。根据选举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就票数相等的第三、四两名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二、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根据选举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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