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委 ”与“工委”
对于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人大工作者不陌生,它们既有职能交叉,又有分工侧重,共同承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面对这一新的形势与任务,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与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之间,只有准确把握其各自职能定位,科学划分其彼此责任范围,才能正确处理好专门委员会主要是“议事”而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办事”的关系。下面,以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简称“法制委”)与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法工委”)为例,谈一下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与业内同行商榷。
一、区别
专门委员会与工作委员会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产生依据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设立的,而常委会工作机构则是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而设立的。
二是职能定位不同。按照张德江委员长2015年9月7日“广州讲话”的说法,法制委是统一审议机构,法工委是立法工作班子。换言之,法制委的主要职能是“议事”,而法工委的主要职能是“办事”。
三是主体层级不同。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而工作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同时又是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统一审议法规案的过程中,法制委与法工委是紧密配合、共同进行工作的。
四是隶属关系不同。专门委员会受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常委会领导;而工作委员会受常委会领导,主要为专门委员会提供具体工作服务。
五是人员构成不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都是本级人大代表,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大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只能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而工作委员会的人员则不一定是本级人大代表,其主任、副主任只需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任命即可。另外,前者有任期(与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后者则无任期规定。
六是履职方式不同。专门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工作委员会作为一个工作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
法制委员会作为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机构,与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区别在于(参见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九条,立法法第三十五、三十六、八十七条):法制委员会主要负责统一审议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法规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草案向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
在具体审议法规案时,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地方立法的必要性、草案内容的科学性、权责设置的合理性、制度设计的可行性进行审议,重点就法规草案中的专业性问题及其他重点、难点问题予以审查把关。而法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法规草案的合法性、法规之间的协调性、立法技术的规范性、法言法语的准确性进行审议,重点对法规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和立法技术处理。同时,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后,要向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法规草案审议结果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并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从审次上看,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一般负责法规草案的一审,而法制委员会则一般负责法规草案一审后和二审的相关建议意见的统一审议工作。
二、联系
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另外,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专门委员会还具有提出议案、审议交付议案的权力。同时,参照立法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并根据该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法制委员会还具有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的权力。但地方组织法并未对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作出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以及外地人大常委会的通行做法,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法工委,主要是为它所对应的专门委员会——法制委提供具体立法工作服务的。实践中,凡是应当由法制委审议的各项草案稿,譬如法规草案修改稿(包括征求意见稿、说明稿、表决稿)、审议结果报告稿等,都由法工委负责调研、起草、修改、提出。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工委是法制委的“工作助手”。
尽管法制委与法工委的工作分工有所不同,但都是从事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其工作任务相同、工作流程相通、工作原理相近,是一道流程的不同工序。
(责编: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