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将代表在视察中不直接处理问题,作为一条法律规定加以确定。事实上,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的所有活动中,也都不能直接处理问题。这是因为:
第一、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就是说在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无权。只有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任何决议、决定只有得到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才能获得通过。而且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都是重大的、带根本性的、全局的问题,也不是处理具体问题。代表可以参加权力机关权力的行使,但个人无权作出任何的决议、决定。代表个人直接处理问题,与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相违背。代表个人不能代替人大行使任何职权或者处理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情。
第二、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二百六十万多名,如果诸多代表都直接处理问题,就难免会发生对同一个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和不同的处理方法,使被视察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无所适从,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第三、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这样规定有助于使代表在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时,更冷静、更客观。
当然,规定代表不直接处理问题,并不表明代表无权处理问题,只是不采取直接出面处理问题这种方式,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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