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决定任命的范围。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第二,决定任命的程序。决定任命的程序包括提名、酝酿、表决等步骤。但决定任命与选举有所不同。一是决定任命的提名权在特定的个人,主要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而不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代表也不享有提名权;二是特定主体提名的人选,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直接提请大会表决;三是对于决定任命的人选,代表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但是不能另选他人。
第三,决定任命人选的公布。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人选经全国人大决定后,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任命公布;而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经全国人大决定后,由大会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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