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工作是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最主要工作。审议是对列入本级人大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讨论、研究,表明意愿和立场,并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通过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就有关议案和报告的审议发表意见。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代表一般要审议本级政府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或者地方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有的时候还要审议有关法律或者法规草案,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草案,届中审议国民经挤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则纲要,每届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还要选举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等。
行使审议权,是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一项最重要工作,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代表参加管理国家各项事务的重要职责。代表审议发言的质量关系到代表大会审议的质量,进而关系着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是否更加符合实际、更能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依据法律规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提高代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水平和效能,提高审议工作的质量。
01、要提高对审议的认识。审议是人代会期间代表的一项最主要工作,也是行使代表权利的重要方面。审议的性质是参加管理国家事务,是监督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是为作出科学的、民主的决议、决定做准备,不能理解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或者讲“坚决拥护”等。在人大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决议、决定。从讲政治角度讲,审议是将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工作。代表应当本着对人民、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参加好审议工作。
02、要做好审议前的准备。要认真参加各种有关活动,事先对审议的对象有所了解,包括对有关议案的背景情况、有关机关报告的实际内容等,都要提前做到心中有数。对审议的议题,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法律或者法规规定和大会会前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了解国家有关规定和各方面的意见、看法,做到知情知政,以提高审议的实际效果。常委会要保障代表知情权,组织代表参加好闭会期间的有关活动。代表自身要加强学习,注重调研,准备好审议基础材料。
03、要认真参加各种审议会议。包括参加好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以及应邀参加的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的审议,发表意见。
04、应当围绕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代表脱离会议议题,只是汇报工作,或者向有关领导和方面提出要项目、要资金、要政策的要求,占用了宝贵的审议时间,影响了本小组或者本代表团的审议质量。代表应当遵守议事规则,代表的审议发言是在履行代表职责,内容要集中在审议的议题范围内,可以就议题作全面发言,也可以针对某个方面作专题性发言;当几位代表发言的内容、意见一致时,也可以联名并推选一人发言。
05、要掌握好审议的指导思想、原则、程序和重点。在审议的指导思想上,强调一个指导,主要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一个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一个反映,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愿望和呼声;一个促进,即促进有关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在审议的原则上,强调:对党和国家事业负责,服务中心顾全大局;对法律负责,围绕议题遵守规则;对人民负责,畅所欲言民主集中;对事实负责,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审议议案和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研究。对于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询问;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审议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注重多提建设性的审议意见。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以及人民群众关切的问题,畅所欲言,客观、全面地评价有关工作,实事求是地发表审议意见。例如审议时,要判断工作报告对过去工作的总结是否符合实际、今后工作安排是否切实,全面、客观地评价有关机关工作,并把全面审议与不同方面的审议相结合,把审议工作报告与评价工作结合起来。这可以提高审议的质量,增强审议的实效,使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利于党和国家或者本行政区域各项事业的发展,使会议通过的相关决议、决定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还要清楚审议的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发言,在会议的各个阶段把握审议的节奏和要求。审议还要突出重点,重点审议有关内容的合法性、现实可行性、相关性及具体表述等。例如对不同的报告,就要抓住审议的不同重点。切忌讲空话、套话,不能把道听途说为消息作为发言的依据,不能情绪化,不能影响团结,不能提出超越国家机关法定职责或者超越代表职权范围的要求等。
06、要认真进行表决。代表在审议的最后,还有一项重要的权利就是表决。这是经过审议后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通过投票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进行决定的行动。要按照大会事先通过的表决办法,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表决。
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报告等进行审议时,如有不清楚的问题、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要求有关部门作进一步说明或者作出回答。询问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目的是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代表在审议中提出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询问提出的时间,应该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审议的议案或者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询问提出以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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