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了解法律规定的哪些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等由代表选举产生,哪些人员由代表大会决定任命,以准确地行使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权。选举,是人大代表按照自己的意志,对依法推荐出来的国家机关有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能够担负该职务进行投票选择的方式。决定任命,是人大代表根据法定提请人对国家机关有关组成人员人选的提名,以一定的投票方式通过被提名的人能够担任某种职务的决定方式。选举和决定任命是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主要方式,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采用一定投票方式,以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始得当选或者通过的形式实现的。两者之间存在的区别:一是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人选职务不同。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员、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乡级人大选举产生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法律规定决定任命的人选是,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根据主席团的提名,决定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二是选举和决定任命人选的提出程序不同。全国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是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地方各级人大选举的国家机关的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人选,主席团可以提出候选人,代表依法联名也可以提出候选人。而决定任命的人选是由法定提名人提出,代表只对法定提名人提出的候选人表示同意或者反对或者弃权,不能另提其他候选人。三是选举和决定任命人员的通过程序不同。选举结束后,大会主席团根据候选人得票数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发布公告,公布各项职务当选人的名单,选举的法定程序完成。决定任命的人选经法定提名人提名,由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或者其他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等后,由大会主席团宣布通过决定,有关国务院组成人员还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予以任命,至此,决定任命的法定程序才算完成。
第二,了解选举中各个职务的差额选举比例是多少,以有效地行使选举权。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国家机关正职的候选人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进行等额选举。有关副职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进行差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差额比例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人大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少于或者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关于全国人大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正职和有关副职的差额选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选举时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熟悉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的程序,依法严肃认真地提出候选人。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级人大代表三十人以上,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二十人以上、县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提名,可以提出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者领导人员的候选人;乡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人员的候选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上一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人大代表有权对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代表依法提出的有关人选提出意见。代表在提名时应当注意:(一)联名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数要符合法律规定。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的代表可以酝酿、联合提出候选人。(二)联合提名推荐候选人,必须是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三)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可以少于应选人数,也可以等于应选人数,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四)提名人应当提供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如实介绍提名候选人的情况。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的法律地位,与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的是一样的,都必须依法列入候选人名单,交代表酝酿、讨论。
第四,以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任的态度,代表人民的意志,认真负责地提名、投票或者表决,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选举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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