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对人大代表列席同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就列席会议的程序作出详细的表述。根据各地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和实践,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包括以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由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后,由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根据会议议程(草案)中确定的议题,从本级人大代表中确定代表列席会议,代表人数可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并在会议召开前七日,书面通知应邀的人大代表。
2.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办事部门,根据会议议程情况适时组织和指导列席代表会前开展学习、调研、视察等活动,使列席代表掌握相关议题的第一手材料,为参加常委会会议做好准备。
3.会务组在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发放会议材料时,同时向应邀列席的代表发放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题材料。列席代表的会议材料应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材料相同,便于代表了解整个会议内容。
(二)列席会议
1.常委会会议在审议相关议题时, 应安排列席会议代表发言的时间,列席会议的代表应将发言内容形成书面材料。
2.常委会会议记录人员应将列席代表的发言如实记录,并可以写入会议简报。对代表发言中提出的合理、合法的重要意见,可吸纳到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中。
(三)会后工作
1.常委会办公机构或代表工作部门,可视情况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进一步听取列席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下次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理意见办理或整改情况时,可邀请前次列席会议的代表再次列席会议,并在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前对审议意见或整改情况发表意见。
3.对代表列席常委会情况进行考察,记入代表履职档案。
(责编:刘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