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专门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形式作了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实践中,对乡镇人大代表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六种形式:
1、进行代表公示监督。
将代表的信息,如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原选区选民进行公示,便于选民联系监督。
2、代表履职档案监督。
建立健全规范的代表履职档案管理制度,将每年代表的履职情况按规范化要求进行记录,便于监督代表履职情况,提高代表的履职水平。
3、履职情况汇报监督。
即要求人大代表采取电子信箱、热线电话、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汇报自己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选民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接受监督。
4、报告履职情况监督。即述职评议监督。
要求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乡镇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接受监督。
5、依法罢免监督。
对于有违法犯罪行为、工作严重失职或者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失去了原选区选民信任的代表,原选区选民有权依法罢免。
6、暂停执行代表职务监督。
对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代表;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代表,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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