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界定和正确把握重大事项的标准与范围?
判断某一个事项是不是重大事项,可以综合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二是本行政区域内带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国家事项:三是涉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事项;四是客观实际确需由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事项。上述这些原则,实质上是重大事项的确定标准,可以概述为“法定性”、“国家性”和“重大性”。据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议而必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等。二是议而可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经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作出决议或决定,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五年规划中期实施评估情况等。三是议而不决的重大事项。这一类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讨论提出意见、建议,但不需要作出决定,如行政区域划分、政府机构设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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