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提出审议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方式。不仅如此,宪法和法律还对重视办理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以下方面。
一、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二、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三、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要整理简报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四、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五、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要交由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第二十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监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不仅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重视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规则,参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对重视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也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说明,对于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能说完了就算完事了,不仅要认真听取,还要充分吸纳,有关国家机关还要认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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