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长期以来,许多人对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认识有误区,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政府就是挑政府的毛病,因此,把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绝对对立起来。有的将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混淆起来,认为不必分那么清楚。谁有活都一起干。出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代替乡镇长、副乡镇长工作的现象。这些都是要不得的。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1.要明确乡镇人大监督的含义。乡镇人大对同级政府的监督有三个含义:即补充完善、推动促进、超强纠错。
2.要明确乡镇人大和同级政府的关系。乡镇人大和同级政府既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而是在党的领导下,既合理分工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需要由同级政府来执行;政府工作需要同级人大在法律意义上予以保证。乡镇人大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关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保障。因此,做好促进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这篇大文章,政府离不开人大,人大也离不开政府。
3.要明确乡镇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乡镇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等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督办乡镇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组织开展工作评议,进行专题调查、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镇政府工作监督,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安排工作时,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能承担和替代政府方面的工作,不能直接处理问题。
(责编:江文娟)